昨天,貢寮海洋音樂祭第一天。諾努客與綠色公民行動聯盟。壓軸的董事長樂團,先前在媒體上放話要反核,不過主辦單位應該給了很大的壓力,沒有談到什麼反核議題。節目結束,在收拾反核大布條的時候,有個國中生跑來問我「你們反核四喔?」我說「對,我們諾努客這幾天都會在這裡弄反核。」他就很開心地說「反核四讚啦!」原來他就住在附近,他後面那一群朋友都是。
那個國中生,跟我說完讚之後,跑去跟他說「我剛剛跟反核四的說讚耶」整個很興奮。想著兩三年之後,這一群可愛的國中生升上了高中職之後,會不會變得孤單?如果他們未來的同學連核四廠在哪裡都不知道、或者認為就是該蓋呢?
收完布條之後,我拿了兩張No Nuke手舉牌送他們那一群國中生,他們就很興奮地跑來要跟我們合照。在這個距離核四廠只有三公里的福隆海灘,我幫他們跟幾個諾努客成員拍照。回程路上,想起福島核電廠周遭的孩童,有一半受到輻射污染的新聞,以及住在核四廠週邊、從小反核四的他們,希望不會他們不需要用自己的身體去證明核電廠的危險,不要再有人如此。
福島核災後,只不過是一個季節的時間,受到污染的孩童與土地、核能發電的風險,卻似乎在台灣人民記憶中,已經經過了無數個半衰期。到底什麼樣的衝擊,才會讓這些沒有人能夠承擔起的風險,在我們的思緒中甦醒過來。
在臉書上貼了這些訊息之後,朋友回應我說,這群國中生,只是當地的特例。過去二十年來,當地鄉民反核的路上太過艱辛,大多不希望自己的孩子繼續走在這條路上。所以大部分的孩子,都不像是他們的父/母執輩一般,參與到反核運動當中。
但是,不管有沒有「參與」,每個在輻射影響範圍內的人都會直接被影響到,不是嗎?即使是那些不知核四為何物,在核災發生時,也不會因此而逃過劫難。我們又哪來的自信去賭上這一把核電賭局呢?
我正指導一齣白日夢
11/7/7
10/9/15
10/9/8
被規定的意願
前幾天跟朋友討論最近的性侵女童判決爭議,一點小筆記先記下來,之後再改。
刑221才是「對於男女以強暴、脅迫、恐嚇、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」。刑222則是型221成立之後,針對特定的對象、手段加以加重刑罰,其中的第二款是「二、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。」很明顯地,刑221與刑222是認為未滿十四歲的人的意願是可能被違反的。
刑227在這名法官的使用上還有法條本身,是沒有預設意願問題的。即便合乎意願狀況下,刑227認為仍不應與未滿十四歲/十六歲者產生性行為。這條實際上否定的並非未滿十四歲/十六歲者的意願,而是性自主的權利。
不過網路上有一篇文章「你,知道你在連署甚麼嗎?|普羅米修斯」(以下簡稱普文),認為「刑227立法理由預設了違反兒童意願」。我想先從這裡開始談起。
我找不太到普文中「刑227立法理由預設了違反兒童意願」的來源為何,我會認為是他自己的解釋。假使刑227真的這樣認定,我會認為刑221與刑227就必須加以准用。這點上,普文認為「違反兒童意願」跟「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」是不同的,而這點他是藉由「違反兒童意願這個構成要件,已經被隱約的放在227條了」來論證的。但是我會認為這點是說不通的,因為你要違反兒童意願一定要有某些方法,再者,他對刑227(立法理由)的理解也是有問題的。刑224的修正理由第二項「原條文第二項本質上屬合意猥褻,移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項。」,很明顯地說明了刑227根本不如普文所認為的隱約將違反兒童意願放在裡頭,反而是處理合意的性交與猥褻行為。
刑227否定的是性自主(也就是想做,但是法律不准做),而非意願(直接認定一定是不想做),兩者需要被區分。補充一點題外話:後來增訂刑227之一的兩小無猜條款(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,減輕或免除其刑。),才似乎正視了這點,但是從修法理由上來看,也只是當作人之常情(對年齡相若之年輕男女,因相戀自願發生性行為之情形,若一律以第二百二十七條之刑罰論處,未免過苛,故一律減輕或免除其刑。),而非正視未成年人的性自主。
回過頭來,我認為的癥結點在於,法官在做出刑221構成要件(也就是「違反意願」)的認定時,是以「沒有掙脫的動作」這項客觀陳述來推論出女童(甲女)的意願並未被違反。也就是法官認為意願的違反,必需要有掙脫動作之類的外在證明,才能成立。
但是刑221之所以會從「至使不能抗拒」改成「違反其意願」,就是因為要求這樣的證明太過苛刻、為了求這樣的證明會導致更大的傷害,所以才將構成要件從外在條件的證明,改成主觀的意願。因此法官以外在條件來作判定,實際上是刑221未修改之前的思維,而非修法後以當事人主觀意願來當作判準的思維。
當然我們也必須保留一個可能性,也就是法官可能沒有管道能夠獲知女童主觀意願為何。在這種狀況下,法官僅能從外在的行為、條件或證據來推論出主觀為何。在沒有相關證據能夠支持女童意願被違反的時候,法官只能准用刑227是沒有錯的。
所以可能得先釐清的是,法官是否有管道獲知女童的主觀意願意願為何。
如果法官有管道得知,那麼他便不應該以「沒有身體掙脫動作」來當作判斷意願的判準,而應該以女童的陳述為主(主觀陳述是否可能「過於主觀」或「過於任意」的問題,等到後面再談)。若是要求所謂的受害者提出客觀上的證明,等同是要求所有受害者都必須做出有力的反抗,並且(被)造成某些能夠當作證據的傷痕,才能夠主張自己的意願被違反。這點對於受害者來說未免太過苛刻,為何一個人受到性侵犯的同時,必須要讓自己受到「客觀上足以證明意願」的傷害,才能夠主張自己的意願被違反?這點不管在實務上跟法理上都是相當荒謬的。這也就是當初刑221修法的原因。
如果法官沒管道得知,這一方面是法院體系在處理相關案件的無能,應該要有相關的兒童諮商師或心理師來讓協助兒童表述其主觀意願。另一方面,法官在不知道女童意願的狀況下,在判決書中應該要寫的「無法得知女童的意願為何,因此無法判斷是否有違反意願」,而非直接以「沒有身體的掙脫動作」,因而做出「沒有違反女童意願」的判斷。
待討論的點
卡維波的文章
刑221的構成要件認定問題
刑221才是「對於男女以強暴、脅迫、恐嚇、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」。刑222則是型221成立之後,針對特定的對象、手段加以加重刑罰,其中的第二款是「二、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。」很明顯地,刑221與刑222是認為未滿十四歲的人的意願是可能被違反的。
刑227在這名法官的使用上還有法條本身,是沒有預設意願問題的。即便合乎意願狀況下,刑227認為仍不應與未滿十四歲/十六歲者產生性行為。這條實際上否定的並非未滿十四歲/十六歲者的意願,而是性自主的權利。
不過網路上有一篇文章「你,知道你在連署甚麼嗎?|普羅米修斯」(以下簡稱普文),認為「刑227立法理由預設了違反兒童意願」。我想先從這裡開始談起。
我找不太到普文中「刑227立法理由預設了違反兒童意願」的來源為何,我會認為是他自己的解釋。假使刑227真的這樣認定,我會認為刑221與刑227就必須加以准用。這點上,普文認為「違反兒童意願」跟「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」是不同的,而這點他是藉由「違反兒童意願這個構成要件,已經被隱約的放在227條了」來論證的。但是我會認為這點是說不通的,因為你要違反兒童意願一定要有某些方法,再者,他對刑227(立法理由)的理解也是有問題的。刑224的修正理由第二項「原條文第二項本質上屬合意猥褻,移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項。」,很明顯地說明了刑227根本不如普文所認為的隱約將違反兒童意願放在裡頭,反而是處理合意的性交與猥褻行為。
刑227否定的是性自主(也就是想做,但是法律不准做),而非意願(直接認定一定是不想做),兩者需要被區分。補充一點題外話:後來增訂刑227之一的兩小無猜條款(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,減輕或免除其刑。),才似乎正視了這點,但是從修法理由上來看,也只是當作人之常情(對年齡相若之年輕男女,因相戀自願發生性行為之情形,若一律以第二百二十七條之刑罰論處,未免過苛,故一律減輕或免除其刑。),而非正視未成年人的性自主。
回過頭來,我認為的癥結點在於,法官在做出刑221構成要件(也就是「違反意願」)的認定時,是以「沒有掙脫的動作」這項客觀陳述來推論出女童(甲女)的意願並未被違反。也就是法官認為意願的違反,必需要有掙脫動作之類的外在證明,才能成立。
但是刑221之所以會從「至使不能抗拒」改成「違反其意願」,就是因為要求這樣的證明太過苛刻、為了求這樣的證明會導致更大的傷害,所以才將構成要件從外在條件的證明,改成主觀的意願。因此法官以外在條件來作判定,實際上是刑221未修改之前的思維,而非修法後以當事人主觀意願來當作判準的思維。
當然我們也必須保留一個可能性,也就是法官可能沒有管道能夠獲知女童主觀意願為何。在這種狀況下,法官僅能從外在的行為、條件或證據來推論出主觀為何。在沒有相關證據能夠支持女童意願被違反的時候,法官只能准用刑227是沒有錯的。
所以可能得先釐清的是,法官是否有管道獲知女童的主觀意願意願為何。
如果法官有管道得知,那麼他便不應該以「沒有身體掙脫動作」來當作判斷意願的判準,而應該以女童的陳述為主(主觀陳述是否可能「過於主觀」或「過於任意」的問題,等到後面再談)。若是要求所謂的受害者提出客觀上的證明,等同是要求所有受害者都必須做出有力的反抗,並且(被)造成某些能夠當作證據的傷痕,才能夠主張自己的意願被違反。這點對於受害者來說未免太過苛刻,為何一個人受到性侵犯的同時,必須要讓自己受到「客觀上足以證明意願」的傷害,才能夠主張自己的意願被違反?這點不管在實務上跟法理上都是相當荒謬的。這也就是當初刑221修法的原因。
如果法官沒管道得知,這一方面是法院體系在處理相關案件的無能,應該要有相關的兒童諮商師或心理師來讓協助兒童表述其主觀意願。另一方面,法官在不知道女童意願的狀況下,在判決書中應該要寫的「無法得知女童的意願為何,因此無法判斷是否有違反意願」,而非直接以「沒有身體的掙脫動作」,因而做出「沒有違反女童意願」的判斷。
待討論的點
卡維波的文章
刑221的構成要件認定問題
09/9/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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